全面貫徹法規規定精神 著力提升消防治理水平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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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訂出臺的主要背景
《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作為我省消防工作的基本法規,最早是在1999年11月27日經省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實施的,隨后在2010年7月23日第一次修訂。今年3月29日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四十一次會議對《實施辦法》再次修訂,并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一)貫徹落實消防體制重大改革要求。根據國家關于消防救援隊伍改革轉制、消防執法改革和消防事業發展的一系列文件精神,消防體制的重大改革和消防監管職能的新變化,以及對消防工作機制體制建設的新要求,亟需從立法層面上作出相應的制度安排。
(二)回應上位法的修訂調整。根據黨中央關于消防體制改革的部署要求,2019年4月,2021年4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別兩次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作出修正;我省改革前出臺的《實施辦法》與上位法特別是國家有關消防改革、消防安全責任制等方面政策文件的規定精神已明顯不相適應,需要盡快作出修訂補充。
(三)推動解決影響制約我省消防事業發展突出問題。我省是經濟和人口大省,火災事故多發頻發,消防安全形勢嚴峻復雜。非常有必要通過修訂完善《實施辦法》,吸收固化經驗做法,破解重點難點問題,健全強化消防工作長效機制,夯實我省消防事業科學長遠發展法治基礎。
二、修訂出臺的重大意義
《實施辦法》的修訂出臺,是省委、省政府在去年出臺《關于推動新時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十四五”消防工作規劃》和規章《廣東省消防工作若干規定》后,在隊伍整合改革關鍵節點,出臺的又一份關于消防救援工作和隊伍建設全面發展的重要法規文件。在“十四五”規劃開局之年,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的新起點上,其頒布實施對推進新時代我省消防事業發展、推進我省消防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具有重要意義,也將為廣東在全面建設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新征程中走在全國前列、創造新的輝煌提供堅實消防法治保障。
三、主要內容和精神實質
新修訂的《實施辦法》共設8章51條,分為總則、消防安全責任、火災預防、消防組織、滅火救援、監督檢查、法律責任和附則。
(一)調整完善消防安全職責,構筑新型消防安全責任體系
1、補充明確政府消防工作職責。《實施辦法》在11個方面再次補充明確了政府消防工作職責法定清單。一是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組織編制消防規劃并將其納入國土空間規劃。確保及時回應國家有關建立國土空間規劃體系并監督實施的工作部署要求。二是細化了政府對消防救援隊伍提供經費保障的具體要求,明確政府應當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救援和消防監管工作經費,將消防業務、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火災隱患治理、消防信息化、消防隊(站)及裝備建設等費用納入年度財政預算。三是要求縣級以上政府要及時明確新行業、新業態的消防安全監管職責,定期研究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四是總結固化我省連續14年掛牌火災隱患重點整治地區的經驗做法,明確縣級以上政府要建立常態化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實行重大火災隱患掛牌督辦制度。五是強調政府要組織開展火災風險評估,建立火災風險數據庫,及時向社會公布火災風險評估結果。這為各地及時準確做好本地區火災風險研判、精準實施火災防控提供更堅實的工作基礎。六是補充明確各級政府分管其他行業領域工作的負責人對分管范圍內的消防工作負相應領導責任。(第六條)
2、調整厘清有關主管部門消防工作職責。根據消防體制改革的要求和《消防法》的規定,《實施辦法》對有關主管部門承擔的消防工作職責進行了調整,并根據職權法定原則明確了消防救援機構、應急管理、住建、公安等主要消防工作部門的職責邊界,有利于部門之間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消防工作,也為通過協作形成監管合力奠定了制度基礎(第七條)。
3、全面壓實單位和個人主體消防安全責任。主要是強化火災事故倒查追責?!秾嵤┺k法》一方面補充規定,對造成人員死亡或者產生社會影響的一般及以上火災事故,縣級以上政府應當按照規定組織火災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落實火災事故責任追究制度,依法調查處理工程建設、中介服務、消防產品質量、使用管理等各方主體責任,追究屬地管理和部門監管責任;建立較大以上火災事故調查處理信息通報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制度,評估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有助于從責任追究和警示教育角度,推動提升消防安全管理責任意識,倒逼強化工程建設各方和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各責任方的主體責任。(第四十條)
(二)強化共建共治共享理念,推進消防治理社會化智能化
1.實化網格治理。由于消防救援機構設置到縣級以上,鄉鎮、街道消防仍是空白點,基層消防安全管理存在“網”不密、“格”不細、“管”不實的問題,《實施辦法》推動消防治理重心向基層下移,突出明確了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建立消防安全組織,保障消防工作經費,根據規定建立消防隊伍、加強宣傳教育和演練,落實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等職責,并明確村(居)委會應當開展群眾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協助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做好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等工作。(第六條、第八條、第三十八條)
2、推動全民參與。為了使“全民消防”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工作,《實施辦法》(第十四條)明確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幫助公民掌握防火、滅火和逃生方法,增強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識和消防法治觀念。同時結合我省實際,細化規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消防日和消防安全宣傳月期間應當開展的活動,明確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在此期間,應當依法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常識普及、消防安全培訓、消防演練等活動,增強自防自救能力。(第五條、第四十二條)
(三)著眼消防力量內外挖潛,全面夯牢基層消防安全基礎
1、助推城鄉共同發展。為了回應鄉村振興戰略部署,推動農村消防設施建設,立法破解我省城鄉公共消防基礎建設發展不平衡問題,《實施辦法》除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消防工作的領導,推進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水源建設外,還增加規定了政府加強城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維護和管理的職責,明確各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城鄉公共消防設施的建設、維護和管理,保障其正常使用(第六條)。水利、農業、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消防水源、消防車通道等農村消防設施建設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工程項目,并按照國家標準改善農村消防安全條件(第十六條)。
2、創新力量增長機制。堅持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與其他形式消防隊伍“兩條腿走路”,專業化、職業化既是消防隊伍建設的要求,也是消防救援未來發展的趨勢。
一是明確要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因地制宜配套建立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加強鄉鎮、街道專職消防隊建設,推動形成覆蓋城鄉、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從法規角度,全面貫徹省委、省政府《關于推動新時代消防救援工作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的工作部署要求,在我省助推實現“一鎮一隊”“打早滅小”。(第二十七條)
二是對我省專職消防隊建設補充做出規定。這次修訂,《實施辦法》針對大型城市綜合體、城市軌道交通、大型住宅區和村級工業園的火災危險性大、撲救難度大、發生火災易造成群死群傷事故等特點,明確應當按照規定組建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立法推動這些區域和場所提高消防安全保障水平,也有利于進一步強化“災種全面覆蓋、力量全域輻射”消防救援力量體系。(第二十八條)
3、明確信息互聯共享和應急聯動要求。在上位法規定基礎上,為強化部門信息互聯共享和應急聯動,完善滅火救援保障機制,《實施辦法》一是規定縣級以上政府應當針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火災特點制定應急預案,建立由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鄉建設、公安、生態環境、氣象、海事、醫療救護、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有關部門、單位和相關重點行業企業組成的應急聯動機制,定期組織演練(第三十條)。二是明確消防救援機構應當規范優化調度指揮機制,將專職、志愿消防隊伍和社會應急力量統一納入調度系統;加強與應急管理、公安、衛生健康、氣象、交通運輸、水利、自然資源、糧食和物資儲備等部門的信息與資源共享(第三十一條)。三是明確通信管理部門、基礎電信企業應當制定應急通信保障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根據消防救援機構應急指揮通信需求加強通信保障,確?,F場應急指揮通信暢通(第三十一條)。四是規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承擔執勤任務的消防車免收車輛通行費。這一規定,第一次在我們的省級立法中,為各類消防救援隊伍的滅火和應急救援,也為其日常開展執勤工作都提供了通行保障(第三十四條)。五是規定國家綜合性消防救援隊在執行撲救火災和應急救援任務時,可以對占用消防車通道并影響消防車通行的障礙物予以清理。這一條規定,是在我省首次立法授予消防車輛在滅火和應急救援時的強制通行權,更有利于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第三十五條)。